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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飞因小区房屋室内污水倒灌造成的装修及物品损失获得赔偿案

作者:施友根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05-30 08:43 浏览量:3639

【案情概况

2017年10月陈某飞发现家中位于该房屋西侧洗手间内的排水总管因砂石、泥浆、生活垃圾等堵塞而排水不畅,已被污水灌入造成房屋污水浸泡数日,导致地板浸水、墙体油漆涂料霉变损坏、家具受潮变形等财产损失,陈某飞随即向物业公司反映。由于家中无法居住,陈某飞只能暂住宾馆,共用去住宿费715元;后陈某飞委托中介在外租房居住,用去租房费24000元、中介费1200元。后经排查,结果发现是本幢的公共排水管道堵塞,导致污水上涌最后灌入陈某飞家中。堵塞后的排水管经拆卸下后可见,内有大量泥浆及少量生活垃圾。后陈某飞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幢楼内已装修或入住的24名自然人住户,因其不当使用公共排水管道,致使公共排水管道堵塞、破损,导致污水灌入损害陈某飞合法财产,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1、24名楼上住户是否应承担本案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2、陈某飞因污水倒灌造成损失的数额如何确定

【辩护要点】

一、案涉房产因下水管道堵塞而致室内遭受污水反冒倒灌、浸泡,造成门、衣柜、床、沙发等家具被长时间浸泡于污水而受损,相应墙体被浸润形成色差,确有损失发生。根据相关证据材料,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可以认定堵塞的地点为下水道主管,而下水道主管系同单元住户共同使用的排污设施,各用户对该设施均有维护和谨慎使用的义务。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房屋污水反冒系因下水道主管突然被异物堵塞导致,也难以证明损害事实是否为住户不当使用行为以及系哪一住户的不当使用行为导致。

二、根据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但不能判断损害是由何人造成的侵权行为,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只有行为人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不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一般生活常识,共用排污管道的堵塞具有偶发性,往往与共用住户使用不当有关。从疏通出来的堵塞物棉絮、头发可见,是生活垃圾,是该单元3楼及以上楼层某一住户或某些住户非正常使用水管道,实施了诸如向水管道倾倒垃圾或排放生活废水等可堵塞水管道的危险行为所致。根据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该单元3楼及以上楼层某一住户或某些住户的危险行为均有可能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能确定原因力的大小,故内部采取平均分担的方法确定各自赔偿责任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因此,由该幢楼内已装修或入住的24名自然人住户给予陈某飞适当补偿不仅符合公平责任原则,也有利于促进各方共同维护共用设施,更有利于构建和谐的邻里关系。

【处理结果】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幢楼内已装修或入住的24名自然人住户支付陈某飞补偿款人民币7772.17元,合计人民币85493.87;并各负担案件受理费司法鉴定费人民币505元,合计人民币5555元

【办案心得】

公民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因过错损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损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故在同一栋楼居住的住户,对下水管道等共用设施具有合理、谨慎的使用义务。在使用下水管时,由于高层住户对公用下水管中随意扔弃垃圾等不合理使用行为会导致低层住户下水管道的堵塞乃至财产损失。由相关不当扔弃垃圾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高层住户给予遭受损失的低层住户一定的赔偿符合公平合理原则,目的是促使高层住户更加谨慎注意使用公共下水道,邻居间相互关照,从而促进文明、和谐的邻里关系。否则因为高层住户向公用下水管道随意扔弃垃圾,且堵塞物堵塞地点的不确定性,让被堵塞下水管道的低层住户自行承担全部财产损失显然显失公平,与社会公德相悖。本案中,根据自然规律和日常经验法则,水系由上而下流动,且案涉部分系室内,应排除外界风雨侵蚀的可能,故楼下居住的住户陈某飞房屋污水倒灌漫溢没有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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