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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抢劫案件获减轻处罚

作者:施友根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3-10-07 19:01 浏览量:977

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抢劫,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按照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最终法院判处其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在辩论阶段,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一、被告人属临时起意,主观恶意很小。本案中,被告人只是一时糊涂,处于好奇、好玩的情况下,才拿了受害人的手机。在整个行为过程中,被告人只是临时起贪念,非预谋犯罪,没有对受害人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二、被告人涉案金额较小,犯罪动机和目的比较单纯,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本案被告人抢劫的实际价值仅为几百元,是一部手机,其并非职业犯,只是在受诱惑的前提下,一时贪念心起,才走上犯罪道路的。同时,被告人犯罪动机单纯,是对法律的无知而触犯法律,其行为不是蓄谋已久而实施犯罪,是临时起意的无知行为,与一般为了自身享受,抢劫他人财物肆意挥霍是有本质区别的。

三、本案被告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本案被告人获利极少,甚至可以说根本没有获利,影响不大,对社会的危害性也相对较小,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四、本案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具有深刻的悔罪表现。案发后,被告人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这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同时,本案被告人自愿认罪,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无前科劣迹。本案被告人无前科,一直表现良好,属于偶犯,也是初犯。其走上犯罪道路完全是一念之差,加之法制意识淡薄,年轻且缺乏社会经验,在突如其来的诱惑下,没有把握好分寸,也没有充分地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主观恶性程度明显较浅。

综上,被告人在归案后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悔罪明显,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低。制裁只是手段,刑罚不是单纯的惩罚,而是一种特殊的教育,我国刑罚的目的是为了改造犯罪行为人、矫正犯罪行为人,预防犯罪行为的再度发生。因此,可以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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